
稅務快訊:個人農業用地轉讓與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規定
民國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農業用地時,必須特別注意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免稅規定。
農地農用可以免納所得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的規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可以免納所得稅。這個規定是為了支持農業政策,鼓勵農地農用,因此提供農業用地租稅減免的優惠,但該土地移轉時需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二個條件才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農業用地時,必須注意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免稅規定,以免受罰。另外,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 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不管有沒有交易所得或損失、有沒有應納稅額,都必須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附上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是一位納稅義務人,他在111年3月購入了一塊農地,並在111年5月將其出售給一家公司法人。小安認為自己已經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條件,所以沒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但是,國稅局在稽查時發現小安的交易對象並非個人,而是公司法人。而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包括「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兩項。小安雖然符合前者,但未能符合後者,因此不能享受房地合一稅的免稅優惠。最終因違反了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的規範,因此要求小安補繳400餘萬元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和200餘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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