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重購自住房地若5年內移轉,需追繳房地合一退抵稅額
在房地合一稅的政策下,可以享有個人重購自住房屋、土地的扣抵稅額優惠,但若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重購自用住宅和土地的稅務優惠
如果你購買了一間房子或一塊土地,並且完成戶籍登記且有居住事實,在出售該房地之前的一年內沒有出租供商業使用、或用於執行業務,那麼無論你是:
- 先購後售
- 先售後購
只要你在出售舊房屋、土地與重購新房屋、土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間隔不超過2年,均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屋、土地退還或扣抵稅額優惠。
5年內移轉需追繳稅抵稅額
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重購的新房屋、土地於重購後5年內應供自住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果違反這個限制,就要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近期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已經查獲了10來件類似案件,當中又以出售類型最多,共追繳了220萬餘元的稅款。
如果因為以下原因而導致在5年內將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房屋,但實際上仍然自住使用,也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就可以免於追繳稅額,包含:
- 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必須設籍於該學區為入學條件
- 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 原所有權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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