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必須將所得申報為基本所得額,否則會被補徵稅款和罰鍰。

稅務快訊:漏報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別緊張,主動補報稅款得免處罰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必須將所得申報為基本所得額,否則會被補徵稅款和罰鍰。

務必申報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

從民國110年1月1日開始,針對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處買賣的公司發行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等(統稱為未上市或未掛牌的股票),需要如實報稅,並把相應的收入納入你的個人基本所得額中,以便納稅。

未上市櫃股票是一種沒有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買賣的股票,通常是由公司私下發行或募集的。這種股票的價格和交易量都不穩定,有時候會有很高的利潤,有時候也會有很大的風險。一般民眾買賣這類股票,容易忽略申報,漏未將交易所得或損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交易未上櫃股票,自己發現有漏報的情形,應儘速自動補報繳納所漏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在2022年以每股17.5元的價格購入某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然後在同一年以每股80元的價格出售,但小安並未申報這筆收入。經國稅局進行查核後,發現小安的基本所得應為996萬餘元,應當補納稅款74萬餘元。另外還依「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最終經國稅局裁罰5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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