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外籍人士出售不動產房地合一稅怎麼算?外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三要件
外籍人士在台灣沒有戶籍,但屬於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在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簡稱房地合一稅)時,可以使用居留證上的「居留地址」視同辦理戶籍登記,以享有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外籍人士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三要件
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若同時符合以下3項要件,將可享400萬元免稅所得額,以及課稅所得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1. 居住要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外籍人士可使用居留證上的「居留地址」視同辦理戶籍登記。
2. 非出租使用要件:
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未曾適用優惠要件: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自住房地前6年內,未曾適用同一租稅優惠。
實際案例說明
情境1: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小安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於2017年3月購置A房地自住。由於非中華民國籍國民,無法辦理戶籍登記,但小安居留證上的地址為A屋。小安持有A房地並居住連續滿6年,且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小安於2023年11月出售A房地,因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可適用課稅所得減除400萬元免稅額,超過部分以10%計算應納稅額的租稅優惠。
情境2:不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小睿為外籍人士境內居住者,於2017年2月在高雄市購置B房地。但小睿於2017年10月遷居臺北市,2023年9月委託仲介業者出售高雄市B房地。小睿雖持有B房地超過6年,惟因居留證上的地址在臺北市,未符合居住要件,不能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以居住者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所適用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注意事項
外籍人士出售房地,記得於房地辦理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若要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除了須為境內居住者身分,也要留意符合自住3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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