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外籍人士匯款與贈與財產給境內個人,留意贈與稅與所得稅
全球化的時代,當外籍人士考慮向境內個人贈與資金時,可能涉及到贈與稅務事宜,對此財政部特別提供了關於外籍人士匯款贈與境內個人的重點資訊,同時提醒受贈人應該注意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
留意是否因贈與而取得海外財產
外籍人士向境內個人贈與資金時,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第3條第2項和第9條第1項規定,這筆贈與款項通常不會被視為贈與稅的課稅範圍之內。
但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如果受贈人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並且因受贈而取得海外財產,那麼這筆財產收入將被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並相應地課徵基本稅額。然而,如果受贈人在全年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中的海外所得總額未達新台幣100萬元,那麼這部分收入則可以免予計算。

實際案例說明
假設美國籍的小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小睿是叔姪關係。某年,小安從他的美國銀行帳戶向小睿匯款5萬美元(約合新台幣160萬元)。儘管小安的贈與款項不屬於境內財產,因此免徵贈與稅,但小睿因此而取得的海外財產金額已達新台幣100萬元。因此,在小睿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他需要將這筆5萬美元的收入按當時的匯率換算成新台幣,並計入他的個人基本所得額,以計算相應的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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