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買賣以低於公告現值取得的法拍土地,需留意再次移轉的土地增值稅
如果我們以低於公告現值取得法拍土地,再次移轉時會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拍土地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
稅務局表示,以低於公告現值的價額標得法院拍賣土地,日後移轉時,因前次移轉現值較低,以致漲價總數額相對增加,土地增值稅額也會較高。
過往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果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是以拍定價額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拍定價額高於土地公告現值,則應以公告現值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該次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
如果我們以低於公告現值取得法拍土地,再次移轉時會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快訊:買賣以低於公告現值取得的法拍土地,需留意再次移轉的土地增值稅

如果我們以低於公告現值取得法拍土地,再次移轉時會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

法拍土地以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

稅務局表示,以低於公告現值的價額標得法院拍賣土地,日後移轉時,因前次移轉現值較低,以致漲價總數額相對增加,土地增值稅額也會較高。

過往經法院拍賣之土地,如果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是以拍定價額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拍定價額高於土地公告現值,則應以公告現值作為該次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該次移轉現值即為拍定人用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

簡單說,如果以低於公告現值取得法拍土地再移轉時,雖然可以節省購買成本,但也會增加未來出售時的稅負。千萬不要只是認為買到便宜的土地就是賺到了,而忽略賣出時的土地增值稅。

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新的解釋,對於個人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時,允許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涉及下述稅法: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的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的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實際案例說明

假設小安在110年度以1,500萬元的價格標得一塊公告現值為2,000萬元的法拍土地,並在111年度以3,000萬元的價格出售該土地。那麼在110年度時,小安持有的土地的前次移轉現值為1,500萬元(拍定價額),而不是2,000萬元(公告現值)。在111年度時,當次移轉現值為3,000萬元(出售價格)。因此小安在111年度時需要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為:

(3,000萬元-1,500萬元)×30%=450萬元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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