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稅務快訊:國稅局放寬課徵交易房地合一稅計算!個人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新的解釋,對於個人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時,允許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涉及下述稅法:

  1.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的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2.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的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這項新的解釋主要是為了保護那些可能因為需要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而必須在短期內出售房地的人。如果因為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這並不合理。因此新的規定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在計算上述期間時,將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一併計算。

現行規定放寬後,可使納稅人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把連續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地的原持有人的持有期間都加起來,進而有機會享受較低的稅率或自住優惠。也因為這項新的規定對納稅人有利,所以根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的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這項新的規定。

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新的解釋,對於個人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時,允許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涉及下述稅法: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的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的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的爺爺在102年1月買了一棟房子和一塊地,111年1月爺爺過世,小安的爸爸繼承了房地,但是112年1月爸爸也過世了,小安就繼承了房地,並且在同年11月賣掉了。根據財政部的新解釋,小安可以把爺爺和爸爸的持有期間都算進去,所以他的持有期間是從102年1月到112年11月,一共超過10年,所以他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稅率是15%。

如果小安和他的爺爺、爸爸都是自住在那個房地(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且小安和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前6年內沒有使用過自住優惠,那麼小安還可以享受自住優惠,就是他的房地所得的前400萬元免稅,超過部分只要繳10%的稅。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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