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是透過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都必須在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只有經過審核批准,才能夠在當年度以2‰的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的話,則只能等到次年才能生效。
無論是繼承、贈與或買賣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都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象地方稅務機關重新提出自用住宅之申請。

稅務快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注意事項

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都須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大眾,許多人對於新取得的土地有一個誤解,以為只要繼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就無需重新申請,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導致收到繳款書時才發現已經被調整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且由於超過法定申請期限,失去了當年度可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解釋,不論是透過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都必須在地價稅開徵前40天(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只有經過審核批准,才能夠在當年度以2‰的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的話,則只能等到次年才能生效,敬告各位切勿錯過優惠稅率的時機。

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屋土地,合併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新的解釋,對於個人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在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持有期間時,允許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涉及下述稅法: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的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的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近期買了一間二手房,高高興興地搬進去住,由於這間房子的前任屋主就是做為自住使用,小安以為不需要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就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直到某天,小安收到了來自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的繳款通知,他才驚覺到地價稅率已經被調整為一般用地稅率。令他感到困擾的是,由於已經超過法定申請期限,他失去了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的權利。

為了釐清情況,小安趕緊前往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咨詢。在那裡,稅務專員詳細解釋了土地稅的相關規定。專員指出,不論土地是透過繼承、贈與或購買等方式取得,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都需要在地價稅開徵前40天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請。只有經過審核批准,才能夠在當年度以2‰的稅率課徵地價稅。

小安感慨萬分,決定立即補辦相關手續,以便在接下來的年度享受適用於自用住宅的稅率優惠。這次的經驗讓小安深刻了解稅收的複雜性,也更加重視對於稅務法規的了解與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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