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快訊:11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基本生活費調至20.2萬元
稅務優惠:財政部宣布113年綜所稅申報基本生活費調至20.2萬元,減少人民負擔
112年度基本生活費提高至20.2萬元
財政部宣布,在112年度,納稅人本人、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去年(111年)的新臺幣19.6萬元提高到20.2萬元。每一個申報戶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差額部分(扣除項目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以從申報戶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解釋,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遵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確保納稅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有足夠的錢來維持基本生活,這部分不應該被課稅。財政部參考了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的60%,制定了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20.2萬元。民眾明年(113年)5月份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依據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

案例說明
如果小安與配偶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且申報扶養2名就讀大學和國中的子女、未滿70歲的母親以及滿70歲以上身心障礙的父親,小明的申報戶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2.4萬元(121.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108.8萬元),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20.2萬元×申報戶人數6人)=121.2萬元
免稅額(9.2萬元×5人+13.8萬元×1人)+24.8萬元(採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1萬元+身心障礙20.7萬元+教育學費2.5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10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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