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宣布,在112年度,納稅人本人、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去年(111年)的新臺幣19.6萬元提高到20.2萬元。每一個申報戶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差額部分(扣除項目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以從申報戶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11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基本生活費調至20.2萬元,減少人民負擔。

稅務快訊:113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基本生活費調至20.2萬元,減少人民負擔

稅務優惠:財政部宣布113年綜所稅申報基本生活費調至20.2萬元,減少人民負擔

112年度基本生活費提高至20.2萬元

財政部宣布,在112年度,納稅人本人、配偶以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由去年(111年)的新臺幣19.6萬元提高到20.2萬元。每一個申報戶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差額部分(扣除項目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以從申報戶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的解釋,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遵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確保納稅人及其受扶養親屬有足夠的錢來維持基本生活,這部分不應該被課稅。財政部參考了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的60%,制定了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20.2萬元。民眾明年(113年)5月份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依據納保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的基本生活費差額。

稅務快訊:排富條款使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非人人都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超過20%應注意 納稅義務人若育有5歲以下的子女,每年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每個子女各有12萬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三項排富條款要特別留意! 稅率超過20% 不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針對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適用情況加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育有5歲以下的子女,每年可以為每個子女扣除12萬元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若是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所得在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和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其適用的稅率超過20%(例如111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260,001元),則無法使用這項扣除額。

案例說明

如果小安與配偶合併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並且申報扶養2名就讀大學和國中的子女、未滿70歲的母親以及滿70歲以上身心障礙的父親,小明的申報戶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2.4萬元(121.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108.8萬元),可以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20.2萬元×申報戶人數6人)=121.2萬元
免稅額(9.2萬元×5人+13.8萬元×1人)+24.8萬元(採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1萬元+身心障礙20.7萬元+教育學費2.5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108.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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