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產,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與持有成本計算重點

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產應注意 隨著房地合一稅的頒布,許多家庭對105年後取得及出售的房地產該如何課稅,以及自配偶贈與而來的房屋土地在賣出時,要如何計算持有期間與取得成本有很多疑問。 國稅局指出,依據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換言之,個人出售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得將配偶贈與前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稅務快訊: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產,房地合一稅持有期間與持有成本計算重點

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地產應注意

隨著房地合一稅的頒布,許多家庭對105年後取得及出售的房地產該如何課稅,以及自配偶贈與而來的房屋土地在賣出時,要如何計算持有期間與取得成本有很多疑問。

國稅局指出,依據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換言之,個人出售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得將配偶贈與前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基於上述規定,在計算出售房屋土地的取得成本時可能有下列二種情形:

(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接著,在計算出售房屋土地的交易損益時,除得依上述情形之一減除取得成本外,還可減除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再計算出房地合一所得額作為計算應納稅額的基礎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於112年8月出售自配偶小睿於111年3月贈與的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原本是小睿於107年5月以650萬元購入。小安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將配偶小睿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也就是說持有期間從107年5月至112年8月,總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小睿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作為核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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