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提醒大眾,對於未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之股權轉讓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未按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屬於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在此情境下,若股權轉讓的價格超過出資額的部分,應按照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稅。由於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若有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應該根據實際的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面臨補稅和罰款。
稅務快訊:個人轉讓公司股權申報所得稅注意事項

稅務快訊:個人轉讓公司股權申報所得稅注意事項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必須將所得申報為基本所得額,否則會被補徵稅款和罰鍰。

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提醒大眾,對於未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之股權轉讓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未按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屬於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在此情境下,若股權轉讓的價格超過出資額的部分,應按照財產交易所得規定課稅。由於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若有轉讓公司股權的行為,應該根據實際的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面臨補稅和罰款。

國稅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實際案例說明

小安在105年以780萬元的出資取得小睿有限公司的股權,後來在110年以2,400萬元的價格進行轉讓,獲利1,620萬元。然而,小安僅在該年度的綜所稅中申報了12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經查核後發現漏報了1,500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被裁定補徵513萬多元的稅款,並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的規定處以罰鍰256萬多元

若納稅義務人發現自己有未報所得的情況,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的稅款,可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免予處罰

部分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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