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注意事項
遺產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於限期完成交付
根據國稅局最新稅制規定,遺產稅案件一經核准,納稅義務人應於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的一年內,將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金額交付給被繼承人的生存配偶。若未依期限交付,國稅局將根據法律進行追繳未支付部分的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若被繼承人的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有權向國稅局申報扣除該請求權金額。然而,納稅義務人應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的一年內,將請求權金額的財產交付給生存配偶。
若納稅義務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按規定支付請求權金額給被繼承人的配偶,除非有特殊原因,經核准延期外,國稅局應在前述應交付期間屆滿的翌日起的五年內,對未支付部分追繳應納遺產稅。計算利息的時間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的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起算,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的次日起算,一直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的日期。利息的計算方式按照各年度1月1日的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的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補徵。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根據民法民法第1030-1條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度解除後,夫或妻在婚後賺的錢,在扣除結婚期間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就應該平均分給雙方。換句話說,如果有人過世了,還在世的配偶可以依法主張拿到剩餘財產的一部分。這個拿到的金額在可以從被繼承人的遺產稅中扣除。不過要注意的是,繼承或其他無償獲得的財產,還有慰撫金是不包含在這個平均分配金額裡面的。
比方說,小安和小睿在民國85年5月20日結婚,小安過世後,根據結婚期間所賺的錢,小安有600萬元,小睿有300萬元。這時,小睿行使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要求分到其中150萬元【(600萬元-300萬元)÷2】。這150萬元的金額在計算繼承人的遺產稅時,可以扣除。
案例說明
小安於110年間過世,繼承人小宏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老婆小睿獲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800萬元及遺產稅275萬元(限繳日期至111年6月20日止)。
繼承人小宏在111年6月18日繳清稅款,並獲得國稅局核發的繳清證明書。然而,在繳清證明書核發之日起的一年內(111年6月18日至112年6月17日),小宏僅交付3,000萬元的財產給母親小睿。因此,國稅局於112年9月間發單追繳遺產稅180萬元(未交付之1,800萬元的10%遺產稅),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的次日(111年6月21日)起,至本次填發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11年及112年各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強烈呼籲納稅義務人,一旦申報遺產稅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經核准,務必在指定期限內確實將該請求權金額的財產支付給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免面臨補徵遺產稅及相應利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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