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快訊:沒錢繳遺產稅?多數決即可用繼承之遺產存款抵繳
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可用繼承之遺產存款抵繳!
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除可自己籌錢繳納,亦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納稅款。如繼承人甚多,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規定以繼承人「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得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稅款,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納稅款,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案例說明
假設被繼承人小安的遺產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200萬元,其遺產有小安A銀行存款300萬元,小安君有小睿、小宏、小觀3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1/3。如果小睿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2位繼承人小宏及小觀同意,即符合上述繼承人過半數及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多數決要件。
在這種情況,小宏及小觀可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小安A銀行存款200萬元繳納遺產稅。國稅局受理申請後,經審核通過,會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小宏及小觀持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向小安A銀行辦理繳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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